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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81644769号“索艾格 SUOAIGE”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答辩)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3在构图细节设计方面存在多处不同,
使得诸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1-3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
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1-3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对引证商标引证商标1-3的摹仿。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无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必要。
答辩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其行为正当且合理,
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宣传推广,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被异议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不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答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出于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的合理需要,
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异议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索艾格”商标的异议,核准对其“索艾格”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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