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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资源稀缺的时代,商标撤三作为资源争抢的最常用手段,与每个商业主体息息相关。

如果有一天你收到商标撤三通知(商标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商标权人仍然想要使用该商标则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两个月内,提供三年内有效使用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反推三年。那么答辩时需要提供哪些使用证据呢?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会印刷品、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使用商标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

5)使用行为能够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招牌、装饰、工作人员服饰、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纸等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3)同前述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第(3)(4)(5)项。

使用证据举证责任及要点

1.举证责任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即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提交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

2.举证要点

1)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

2)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注册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3.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证据

1)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仅提交书面证言;

3)仅提交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仅提交实物与复制品;

5)仅提交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6)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7)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

8)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9)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10)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的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

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公开、有效地使用商标,是破解商标“撤三”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只有做好充足的防范、布局和管理,从源头上掐灭风险,不要给未来的自己埋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后期投入更多成本去弥补商标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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