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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东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
兹对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44类“疗养院; 医疗保健; 医药咨询; 公共卫生浴;
美容服务; 宠物清洁; 水产养殖服务; 植物养护; 卫生设备出租; 配镜服务”项目上注册的,
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37099306号“诗安月”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评审申请。现提供详细理由和证据如下。
【商标对比】



【事件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诗安”品牌情况下仍然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违反了《商标法》第4条、第7条、第10条1款(7)项、第10条1款(8)项等规定。



【结 语】
关于第37099306号44类“诗安月”商标无效裁定案例中,我司律师细究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同时引证商标注册类别也不相同,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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