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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
撤三

商标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三”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地商业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激活商标资源。


【案件回顾】

中世和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杨珍第25436615号第35类“中世和平”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事件与理由】

一、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该商标自从公告日连续三年没有使用。

二、 “中世和平”商标在三年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总结性陈述

综上所述,首先该商标没有用于指定服务,说明该企业在此期间没有正确使用该商标。其次第 25436615 号被申请商标“中世和平”在被核准注册后至今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注册商标价值,反而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商标的有效性,使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以后,能积极地从真正意义上使用注册商标,让商标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有效地减少和清理闲置不用的商标垃圾和“死商标”,申请人请求贵局对被申请商标进行审查,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撤销第 25436615 号“中世和平”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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