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鹊为及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
二、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理念,整体设计结构,蕴含含义方面均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因此,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结 语】
“鹊为及图”商标被驳回案例中,我方律师从独特设计、细节、深层含义、商品及服务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及阐述,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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